2022年9月17日 星期六

恐龍法官陳月雯判決書原文節錄


如果你搜尋「恐龍法官陳月雯」來到這裡那你來對地方了,不管你如何經歷她的審判這裡我用常理和證據來檢視陳月雯法官撰寫的判決書,足以證明陳月雯法官是讓台灣司法界蒙羞的驚世奇葩。

陳月雯法官為本案初審法官:






以下截圖來自陳月雯法官撰寫的106年12月8日初審民事判決書17頁:




只需專注(三)之內容 ,我們可得以下結論:

1. 無視原告提出的證據、證詞

被告醫院處置失當造成病人死亡,被控之後在答辯狀中用不實病歷記錄歸罪於病人,並誇大病歷為處置失當脫罪。病人沒有長期咳嗽有痰的症狀,102年因腸胃炎由家屬陪同求醫,入院無咳嗽,無膿痰,呼吸正常,這都已經有當時(第三者)急診室醫師在檢傷記錄中明載,住院前3天護理記錄也沒有任何記載病人有痰咳嗽,此與被告說辭顯然不合。原告訴狀提供這些完整證據,但陳月雯法官不予調查;再者,病人家屬為證人在訴狀中提供病人無咳嗽病況的證詞,陳月雯法官在判決書竟寫道:
原 告 僅 憑 其 臆 測 之 認 知 ,並 未 舉 證 以 實 其 說 ,則 原 告 此 部 分 之 主 張 ,難 謂 可 採 。

就憑
常理判斷,
病人是否有長期咳嗽需要家屬臆測嗎?病人入院時是否有咳嗽膿痰需要家屬臆測嗎?是家屬清楚還是腸胃科醫師清楚?家屬的證詞不算證據嗎?即便不採家屬的主觀證詞,舉客觀證據(急診記錄、護理記錄)陳月雯法官也不看不聞不問,草率判決說原告「未 舉 證 以 實 其 說」,法官的工作不就是基於證據來作判決?不看不聞不問如何做判決?法官工作的尊嚴被她如雜草踐踏。 

 2. 發明神邏輯附和被告

病人是否有COPD 是兩造首要爭點,COPD有國際公認的判定準則,判定準則結果已經肯定病人沒有COPD。陳月雯法官不採國際公認的判定準則,也不說為何不採;被告扭曲判定準則,謊稱病人罹患重度COPD,陳月雯法官更以如此敘述來附和被告:

況 依 朱 X X 住 院 病 歷 及 病 歷 紀 並 未 記 載 病 患 COPD 病 史

依據這個說法,如果你沒某種疾病的話,病歷應該明寫出「某某人沒有某某某病」,如果沒寫,就不能表示你沒有該病症,這就是陳月雯法官裁決本案首要
點的邏輯。假設一個平時健康的人因微恙就醫結果不幸被醫師搞死,家屬告上法庭,病人病歷即使乾淨但可能表示他有無數疾病纏身,被告醫師可以任意加給疾病,因為沒寫並不表示沒有,致命疾病在這次看醫師的時候爆發出來,這是病人的問題,醫師沒問題。堂堂法官竟然用此邏輯,這種水平讓人感嘆。 

 3. 抄,不加思索地抄 

陳月雯法官抄寫被告答辯狀和醫審會的鑑定書內容作出判決書,不僅沒有核實抄寫內容,連照抄也抄的錯字百出,「塌陷」變成「場陷」;英文空格都搞錯,陳月雯法官到底有沒有用嚴謹的態度來檢視自己寫的東西?從此一角度就看出此法官判決品質。陳月雯法官寫道:

原 告 所 提 出 之 朱 X X 住 院 病 歷 資 料 上 亦 載 有 「 chronic cough withoutsputujm 」 (中 譯 文 意 為 長 期 咳 嗽) ,堪 認 朱 X X 確 有 長 期 咳 嗽 、近 曰 咳 嗽 帶 痰 、喘 、持 續 哮 鳴 以 及 肺 炎 徵 狀 ,則 原 告 主 張 朱 X X 入 院 時 並 無 咳 嗽 、無 濃 痰 、無 急 喘 、亦 無 肺 炎 等 症 狀 云被告不實的病歷記載云 ,顯 與 事 實 不 符 ,難 謂 可 採 。

陳月雯法官抄自於103年7月7日被告答辯狀第8頁原文如下:




對照之下,原文內容寫道「chronic cough without sputum」(無痰的長期咳嗽),在陳月雯法官判決書上「無痰」被消失,因為陳月雯法官要達到「確 有 長 期 咳 嗽 、近 曰 咳 嗽 帶 痰 、喘 、持 續 哮 鳴 以 及 肺 炎 徵 狀 」的結論,便消失牴觸的字眼來自圓其說, 這就是陳月雯法官如何自我達到心證:已有既定立場來選擇證據作出判決。

陳月雯法官「恐龍法官」封號是客氣了,這個案例就可驗證陳月雯法官上新聞的原因 -- 昏庸、無能、無知,沒有基本素養來做法官的工作。國家宦養這種法官,讓司法蒙羞,讓人民唾棄。司法機構無法自理自清,我們只好把這個經歷公布上網,讓她的惡行記錄在網上供大眾搜尋,提供給研究台灣司法不公及黑暗的專家們一個歷史個案。


2020年9月15日 星期二

陳月雯法官辦案特色 - 分享我們的經驗


陳月雯(1973年

現任

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承辦專業案件 醫療事件(2021 -)

曾任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2018-2021)(選舉罷免及工程事件)
  • 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民事執行處 (2012-2018)(家事、原住民族事件)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試署法官(2008-2012)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2007-2008)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2003)

學歷

成名案件


於2010年因 花蓮7男性侵智障少女案,判7男無罪,因此名聲大噪,被稱為恐龍法官, 在維基百科「恐龍法官」查詢項目中排名前茅。

相關連結


在親身經歷過陳月雯法審理的案件後,我們發現她非浪得虛名,不僅未盡法官求證事實的基本責任,更極盡發揮法官自由心證的權利。其辦案特色如下:

  • 開庭時不以提問的方式來了解書狀的爭點,以為她都了解書狀內容,結果出來後發現根本不是那回事,判決書以抄書狀的方式寫成,從她抄的內容你可以發現她完全根本不理解書狀意思。
  • 不了解書狀內容,卻不在庭上提問或是發書狀提問,就以所謂「心證」為由作結論。
  • 無法分辨哪一個是證據,哪一個是「說辭」或是「意見」;「說辭」、「意見」需要核實,即使一方書面提出白紙黑字證據反駁另一方,她仍可以視若無睹,使用「說詞」、「意見」做其判決的證據,判決書也不解釋為何白紙黑字證據不能採信。
  • 即使一方以人證出庭做證並提出證據,她竟然能要求庭上書記官不需作任何筆錄,稱書狀已有證據,但最終判決書隻字不提證據和證人證詞,就當作證人、證據不存在。
  • 其判決書不僅可以利用改變事情發生次序與她個人推理的結論的方式來自創「證據」,其判決書用此「自製證據」自圓其說
  • 抄最省事,她的心證大多清一色抄襲一方說詞,儘管多處與實際證據不符,絕對不猶豫地抄下去,未盡法官基本的事實求證責任。
  • 她的實際判決案例足以佐證以上結論。

人民不幸,國家不幸

如此缺乏基本素養,根本無法勝任法官的職務,居然在2018年還從地方法院被調到高等法院作法官,這後面顯現的是這個國家的司法機構體系的問題,這實在是人民不幸, 國家不幸。

坐在法庭前面主持公義是神聖的責任,然而一位恐龍法官案件審理品質如此低劣,讓我們眼界大開。用國家給予的名器頭銜屍位素餐國家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保護這些寄生蟲,實在浪費納稅人的金錢和時間。 如果案子被她辦理,請自求多福。

現行司法體制保護這些恐龍法官,無數的訴訟仍經過他們審判,除非發生極大事件,他們就靠着終身職退休。只有少數的案子登上媒體,然而大多數案子不為大眾所知,但這種潛在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除了不僅侵蝕國民對司法的信任,並且其做成的判決無法讓人信服,訴訟的一方不會接受,肯定繼續上訴,這不但消耗更多司法資源,更延遲了正義的伸張,整個社會為這些恐龍法官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