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月雯法官為本案初審法官:
以下截圖來自陳月雯法官撰寫的106年12月8日初審民事判決書17頁:
只需專注(三)之內容 ,我們可得以下結論:
1. 無視原告提出的證據、證詞
被告醫院處置失當造成病人死亡,被控之後在答辯狀中用不實病歷記錄歸罪於病人,並誇大病歷為處置失當脫罪。病人沒有長期咳嗽有痰的症狀,102年因腸胃炎由家屬陪同求醫,入院無咳嗽,無膿痰,呼吸正常,這都已經有當時(第三者)急診室醫師在檢傷記錄中明載,住院前3天護理記錄也沒有任何記載病人有痰咳嗽,此與被告說辭顯然不合。原告訴狀提供這些完整證據,但陳月雯法官不予調查;再者,病人家屬為證人在訴狀中提供病人無咳嗽病況的證詞,陳月雯法官在判決書竟寫道:
原 告 僅 憑 其 臆 測 之 認 知 ,並 未 舉 證 以 實 其 說 ,則 原 告 此 部 分 之 主 張 ,難 謂 可 採 。
2. 發明神邏輯附和被告
病人是否有COPD 是兩造首要爭點,COPD有國際公認的判定準則,判定準則結果已經肯定病人沒有COPD。陳月雯法官不採國際公認的判定準則,也不說為何不採;被告扭曲判定準則,謊稱病人罹患重度COPD,陳月雯法官更以如此敘述來附和被告:
況 依 朱 X X 住 院 病 歷 及 病 歷 紀 並 未 記 載 病 患 無 COPD 病 史
3. 抄,不加思索地抄
陳月雯法官抄寫被告答辯狀和醫審會的鑑定書內容作出判決書,不僅沒有核實抄寫內容,連照抄也抄的錯字百出,「塌陷」變成「場陷」;英文空格都搞錯,陳月雯法官到底有沒有用嚴謹的態度來檢視自己寫的東西?從此一角度就看出此法官判決品質。陳月雯法官寫道:
原 告 所 提 出 之 朱 X X 住 院 病 歷 資 料 上 亦 載 有 「 chronic cough withoutsputujm 」 (中 譯 文 意 為 長 期 咳 嗽) ,堪 認 朱 X X 確 有 長 期 咳 嗽 、近 曰 咳 嗽 帶 痰 、喘 、持 續 哮 鳴 以 及 肺 炎 徵 狀 ,則 原 告 主 張 朱 X X 入 院 時 並 無 咳 嗽 、無 濃 痰 、無 急 喘 、亦 無 肺 炎 等 症 狀 云被告不實的病歷記載云 ,顯 與 事 實 不 符 ,難 謂 可 採 。
給陳月雯法官「恐龍法官」封號是客氣了,這個案例就可驗證陳月雯法官上新聞的原因 -- 昏庸、無能、無知,沒有基本素養來做法官的工作。國家宦養這種法官,讓司法蒙羞,讓人民唾棄。司法機構無法自理自清,我們只好把這個經歷公布上網,讓她的惡行記錄在網上供大眾搜尋,提供給研究台灣司法不公及黑暗的專家們一個歷史個案。